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102號
TPHV,105,聲,1102,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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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聲 請 人 劉致和
      溫中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易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本院一0三年度醫上字第二十七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7號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當事人,為確認民國10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 日筆錄內容,爰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為本院103年度上 字第2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光碟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 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原審 被告劉致和溫中瑜(下稱劉致和等人)聲請交付上開光碟 部分,查原審判決駁回相對人對於劉致和等人之訴,相對人 就此部分並未上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效力亦不及於



劉致和等人,相對人於本院雖對其等提起附帶上訴,惟已經 本院裁定駁回,故劉致和溫中瑜已非本件當事人,復未敘 明聲請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等聲請交付上開錄音光碟,難認 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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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