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38號
TPHV,105,家聲,38,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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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常瀚文
代 理 人 戴智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佩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4年度家
上字第24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家上字第二四0號請求離婚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 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 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 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 正說明參照)。再者,家事事件法第9 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 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 。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 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 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簡抗字 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40號請求 離婚事件提起上訴,為還原審理過程及保障訴訟上之權益, 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5年7月12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40號請求離婚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年度婚字第390號請求離婚 事件之民國104年6月24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則由本院另裁 定移送新北地院,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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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