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39號
再審原告 李成家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駱國堯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葉明裕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
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捌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