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5年度,139號
TPHV,105,再易,139,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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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39號
再審原告  李成家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駱國堯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葉明裕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
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捌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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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