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720號
上 訴 人 謝素燕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上訴人 林永吉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