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720號
TPHV,105,上易,720,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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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720號
上 訴 人 謝素燕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上訴人  林永吉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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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