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622號
TPHV,104,重上,622,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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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洪祖祺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昆培律師
視同上訴人 徐賢修
      徐中玉
      徐振修
被 上 訴人 朱志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立瑋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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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