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16號上 訴 人 黃良鎮 黃良喜 黃瑞蓮 黃明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上 訴 人 黃明湧 黃月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被 上訴人 邱顯卿 邱浩雲 黃坤和 黃坤壽 黃文媛 黃健財 黃淑雅 黃坤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桃園市中壢區中鎮國字第54號租約續租及繳納租金收據等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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