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316號
TPHV,104,上,316,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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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黃良鎮
      黃良喜
      黃瑞蓮
      黃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上 訴 人 黃明湧
      黃月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被 上訴人 邱顯卿
      邱浩雲
      黃坤和
      黃坤壽
      黃文媛
      黃健財
      黃淑雅
      黃坤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桃園市中
壢區中鎮國字第54號租約續租及繳納租金收據等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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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