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349號
TPHV,104,上,1349,2016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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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應松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
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 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依法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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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