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1177號
TPHV,103,上易,1177,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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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王美文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吳澤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被 上訴人 呂宗翰
即 附 帶
上 訴 人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王如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國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世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8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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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