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王美文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吳澤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被 上訴人 呂宗翰
即 附 帶
上 訴 人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王如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國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世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8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