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蓮
黃素霞
黃雯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瑞炎
訴訟代理人 鄭紹宗
被 上訴人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瑞楓
鄭紹鐮
鄭祖善
鄭紹鐵
鄭紹邦
鄭祖翔(即鄭紹楷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鄭紹鎌」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紹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