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萬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妮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8 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
決(104 年度附民字第63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在刑事訴訟程序, ,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名譽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 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 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105年度上 易字第2125號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 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最高 法院69年台上字第1232號判例要旨參照),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