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34號
TPHM,105,附民,334,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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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蕭國璋
被   告 胡丁燕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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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