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謝偉琦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袁孝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