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21號
TPHM,105,附民,321,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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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謝偉琦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袁孝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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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