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健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
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77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健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健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由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2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4 月16 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 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 請為正當,裁定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