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偉銘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間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7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偉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偉銘因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文書、圖利媒介性交、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等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08 號判決依 序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及1 年11月,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 上訴字第105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535 號判 決先後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入監 服刑,嗣於105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 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 請為正當,裁定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