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063號
TPHM,105,聲,4063,201612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仲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
聲付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仲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仲俊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47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 民國104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 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