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博宏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博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博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 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4993號判決確定。於民 國103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 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