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967號
TPHM,105,聲,3967,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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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禺榤(原名陳玉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
聲付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禺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禺榤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1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聲請 書誤繕為判決,逕予更正)。於民國104年8月2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9 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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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