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萬福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1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萬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萬福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 院以101年度上更㈠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4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 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38 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