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5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佳均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何佳均(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 105 年11月23日經戒護至亞東紀念醫院求診,經醫師診斷患 有疑似冠狀動脈疾病,且伊前因左肩峰鎖骨關節脫臼接受手 術,本應於104 年9 月底拔除鋼釘鋼絲,但迄今仍未拔除, 左肩關節幾乎無法活動,加以羈押處所無良善醫療環境,如 遇緊急狀況,恐拖延急救時效,難謂合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10條第1 項規定,另原裁定單以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事由而為羈押,亦非合法,請准予停止 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不服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判決,上訴第 三審後,固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規定,訊問 被告後,認有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羈押原因及必 要,而裁定羈押。然上揭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5 年12月 9 日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而本院於同日(即102 年 12月9 日)受理本件聲請案後,雖於同年月14日就聲請意旨 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惟於同 年月接獲該所函復之際,最高法院就被告上揭確定判決亦已 移送檢察官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105 年 度台上字第32257 號判決及105 年12月21日刑十105 台上35 27字第1050000002號函、本院105 年12月14日院欽刑仁105 聲3852字第1050119022號函暨臺北看守所105 年12月20日北 所衛字第10500137890 號函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因案確定而 移送執行,則本院對於原裁定羈押有關之事項,即已無從審 酌。是被告前揭停止羈押之聲請,當無所據,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