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786號
TPHM,105,聲,3786,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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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啟泰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
年執聲付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啟泰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啟泰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聲字第24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月確 定。於民國99年8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 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前因: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4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20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強盜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更(一)字 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55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至②所示之罪之刑,經 本院99年度聲字24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月確 定。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1471號函、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 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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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