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762號
TPHM,105,聲,3762,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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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宏(原名劉志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1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宏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志宏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 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 月,並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4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 易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5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 度審訴字第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102年 度上訴字第34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⑥違反藥事法案件, 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440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①至②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7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 開③至⑥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1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本院審核上情,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 授矯字第105011169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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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