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俋埁
指定辯護人 原審公設辯護人唐禎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第一
審判決字(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97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民國105 年11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