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404號
TPHM,105,上訴,404,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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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國榮
      呂秋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黃亞蘋律師
      陳尹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
度訴字第279 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提起上
訴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
1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宋國榮呂秋育共同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宋國榮呂秋育前為夫妻,原均任職於址設桃園市○○區○ ○村○○○路0 ○0 號之「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 錸公司)」,宋國榮於民國98年間迄99年3 月29日止為勁錸 公司之董事長;呂秋育於98年間則為同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 ,掌管財務、廠務、業務3 大部門,並自99年4 月9 日起擔 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宋國榮呂秋育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 定之商業負責人。宋國榮呂秋育為購買土地及相關設備, 作為增設勁錸公司第二廠區之用,陸續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 借款。98年間上開債權人委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並於統計各 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後,於98年10月15日出具勁錸公司民間借 款彙總明細(下稱彙總明細),確認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 公司名義,共向如附表所示之盧光煒等債權人共借款新臺幣 (下同)389,639,494 元,宋國榮並以勁錸公司董事長身分 ,出具聲明書證明上開借款之真實性,然勁錸公司於98年會 計年度終了至遲3 個半月內應出具財務報表時,宋國榮、呂 秋育明知依法應將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 債表中,反映企業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且勁錸公司自廣信 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彙總明細後迄98年12月31日止,仍有 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未清償(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 月7 日放棄之對勁錸公司之債權,及部分債權人曾獲清償部



分利息除外),仍共同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 意聯絡,未將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應扣除編號14之借款數額 及部分債權人曾獲清償之利息)尚未清償部分列入公司帳, 委由不知情之勁錸公司會計人員製作勁錸公司之98年度資產 負債表,致生不實之結果;經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98 年度之簽證查核時,發現前開民間借款確實並未如實計入。 嗣經簽證會計師多次要求,且因勁錸公司嗣曾陸續清償部分 借款,勁錸公司始於清算後,將未清償之借款共為00000000 0 元列於勁錸公司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科目中之「 其他短期借款」項目。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宋國榮呂秋育固坦承於98年間分別任職勁錸公司之董 事長、執行副總經理,呂秋育自99年4 月9 日起則擔任為勁 錸公司之董事長,並有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惟均矢口 否認有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之犯行。宋國榮辯稱:伊不清楚勁錸公司有無將跟附 表所示之債權人之借款列入財務報表,但公司都有記帳,只 是不清楚怎麼列帳,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 細並沒有做確實查證動作,而是請各債權人自己陳報,伊當 時有反應金額不正確,但當時伊被很多債權人包圍,伊沒有 做確認,伊真的不清楚勁錸公司有無將附表所示之借款列入 資產負債表,要問財務跟製作會計報表的人;當時伊整年幾 乎都在借錢票,伊亦未統計債務金額,都是公司會計人員在 處理云云。呂秋育辯稱: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幾乎都是宋國榮 的朋友或客戶,我們是以開支票的方式借款以周轉資金,幾 乎都是公司名義的支票,因為97年間有金融風暴才會去借款 ,如果支票到期就會還款或展延,財務報表可能會因為小科 目彙整成大科目,所以呈現出來會被簡化,而廣信益群會計 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也只是請債權人登記,勁錸公司當 時都被債權人控制,我們無法反應,還逼著伊幫不簽名的債 權人簽聲明書,而且事後我們還有請別的會計師幫忙查帳, 只是因為當時會計似乎有跟債權人串通,帳目有重複記載, 而且101 年7 月工廠火災,資料都沒有,所以後來確認金額 也很困難;且98年9 月24日至99年3 月間,都是債權人把持 公司云云。辯護人並以:勁錸公司實際對外借款金額並未達 389,639,494 元,且檢察官未舉證證明附表所示之借款數額 究竟是何時開始產生、歷年借款數額變動情形為何,舉證顯



有不足,又勁錸公司會計人員有將勁錸公司歷年負債情形如 實記載,縱會計人員記載之科目與檢察官認定應記載之科目 不同,但均有將歷年負債情形如實記載,且宋國榮呂秋育 未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宋國榮自 始未參與會計帳務,而呂秋育自98年9 月21日後亦未參與會 計帳務處理,自無故意不為記錄之情形等語。
二、經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於98年間計算查核後,認勁錸公司 迄98年10月15日止民間借款數額共為389,639,494 元(一)宋國榮呂秋育均稱98年間債權人有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 事務所進行查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並依債權人陳報 之數額製作彙總明細。核與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黃建豪於警詢、偵查時陳稱:98年間確有接受張美華之委 託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因查核過程發現無法完整瞭 解勁錸公司整個負債狀況,故與張美華重新簽立變更協定 程序同意書,由債權人親自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再出 具聲明書,統計民間借款之數額後,再由宋國榮出具聲明 書,而製作彙總明細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 56至58、134 至136 頁)相符。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 受張美華所託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時,發現勁錸公司各 銀行支票簿之存根聯筆數很多,但記錄開票日期、開票對 象及金額並不確實完整,且會計人員也未將所有開票交易 逐一確實入帳,致原執行協定程序中關於核對支票存根用 以統計應付票據明細之協定程序無法有效執行,故改為執 行替代程序,亦即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債權人親自至勁 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付票據金額核對 ,並追查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查核 原始資金證明,應加以備註,再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書面聲 明書,並由債權人委員會委託之見證人簽章核對等事實, 有98年10月27日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附卷可證(見100 年 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61至62頁),並有葛守民楊盛充張枝盛許茗貴許德峰出具之詢證函、詢證回函、聲明 書在卷可證(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65至74頁)。 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核對統計後之民間借款數額,亦 有製作彙總明細,備註欄註明未簽立聲明書及由呂秋育代 簽聲明書之情形,並經宋國榮於98年10月29日簽立聲明書 確認民間借款之總額共計389,639,494 元等節,亦有彙總 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日出具之聲明書在卷可憑(見 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89至91頁),堪認廣信益群會 計師事務所係依98年10月27日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所載之 替代執行程序進行查核無誤。




(二)黃健豪於警詢時陳稱:債權人當時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 證時,是依據呂秋育所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為依據 來核對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 卷第57頁);於原審陳稱:勁錸公司當時協助查核之窗口 為呂秋育,印象中呂秋育提供的是有票據日期的明細,但 沒有辦法肯定是否為統計表或明細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 第83頁)。亦即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時,呂秋育有提供資 料供黃健豪核對。又呂秋育於警詢陳稱:民間借款債權統 計表是勁錸公司在98年9 月21日跳票以後,為了開債權人 會議臨時編的,並不是正統會計帳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 第4298號卷第24頁),並有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 (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下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 )附卷可憑(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2頁反面)。 據上各情勾稽以觀,顯見黃健豪並非僅依前開民間借款債 權統計表作為比對債權金額之依據。況經本院對宋國榮詢 以於98年9 月24日時,其認確切之民間借款債權金額為何 ,宋國榮亦自承其並未正確統計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 頁),則宋國榮於當時身為勁錸公司董事長,尚且未能確 認確切之債權金額,則黃健豪於勁錸公司之票據存根資料 不完整、且公司會計人員亦未將所有開票交易逐一入帳之 情況下,依據呂秋育所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與債 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進行比對,再由宋國榮出具聲明書確 認,實已盡其所能為查核,黃健豪既已依據勁錸公司提供 之相關資料進行民間借款金額之核對,其依上開替代執行 程序並參諸勁錸公司提供之資料,所確認各債權人之債權 金額共為389,639,494 元,亦經宋國榮簽名並提出聲明書 確認無誤,堪以採信。辯護人辯以:上開98年9 月24日之 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其上所載之債權金額並非正確,不能 作為核對債權金額之依據云云,即不足採。
三、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顯現民間借款部分(一)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經送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查核,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查核報告,內容為「 勁錸公司與銀行間之貸款訂有若干限制條款,惟98年度曾 多次違反該等條款,並有延滯還款情形,銀行要求須立即 清償全部債務,包含貸款餘額及應計利息,勁錸公司管理 階層雖已向銀行方面提出展期請求,惟截至查核報告日止 尚未獲定論,另勁錸公司於98年度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 款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 ,無法確認其性質為何,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已知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已著手進行調查公司之債權及債務問題,惟仍無



法確定其債務金額,再者,與供應商之交易條件,由信用 交易改為現金交易,上揭揭露事實可能影響公司之繼續經 營,但未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有勁錸公司98年12月31日 資產負債表、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勁錸公司98年及97 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 卷一第239 頁、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93至94頁)。 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經會計師查核後,認勁錸 公司於98年間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方式支付 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法確認其性質為 何,此部分確屬未於財務報表揭露之事項,應堪認定。(二)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吳坤樹於警詢陳稱:德興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有替勁錸公司辦理98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 報表之簽證,評估後認為勁錸公司稅簽部分沒問題,但財 簽部分發現公司債權、債務部分,包括了民間借款有很多 資金是去向不明及銀行融資部分有延滯還款情形,因勁錸 公司民間借款大部分都不是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之供應商 ,而在民間借款帳載部分,其應付票據明細大部分都是支 付給個人,詢問過宋國榮呂秋育後才知道是向民間借款 之金額,且應付票據及帳款金額實際上應該是支付與公司 有業務往來之款項,經核對帳證、傳票、憑證、銀行存摺 、支存帳單做一詳查後,發現許多資金流向與公司業務無 關,而是支付給個人,所以認定公司有隱匿資產負債之問 題,宋國榮呂秋育亦坦承有關民間借貸部分,沒有列在 公司財務報表中,且宋國榮稱這些金額都是以公司名義借 的;又經查核勁錸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公司短期借款與長 期借款合計僅有81,845,613元,經詢問公司管理階層,並 從勁錸公司資金去向支付給非進貨關係人,以及廣信益群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民間借款調查表,再依據帳載利息支 出高於向銀行貸款核算金額,所以才研判勁錸公司之民間 借款並未登入公司財務報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 號卷第75至77頁)。於偵查中陳稱: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有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之財報及簽證,但因為有些事項 無法在財務報表表明,所以出具保留意見書,也就是勁錸 公司付款不正常、開立支票的對象均非進貨對象,金額又 龐大,且98年度有債權人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就特 定目的進行查核,因為勁錸公司無法確認金額,從財報上 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筆民間借款等語(見100 年度他 字第4289號卷第127 至130 頁)。依吳坤樹上開證述,可 知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簽 證時,確實發現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部分並未於資產負債



表中揭露。
(三)
吳坤樹於警詢陳稱:如果民間借款是以公司名義借,依規 定要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款,就 不需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 號卷第77頁),於偵查中陳稱:公司的民間借款如果是以 負責人個人名義借款,就不需要在報表上表現出來,但是 會表示在股東往來科目,若以公司名義借款,就需要在財 務報表上表示,勁錸公司出具的勁錸公司財務報表內,沒 有包含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民間借貸部分,大部分都是 銀行跟一般租賃公司的借款,從財務報表上也看不出來勁 錸公司有大筆民間借款,如果是正常公司借款會落在資產 負債表的「短期借款」項下,也會在會計科目附註的欄位 記載債權人之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 128 至129 頁)。黃健豪於警詢陳稱:勁錸公司民間借款 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算是公司會計帳 一部份,會在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現一個總額,這 個總額會明確表示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 他字第4289號卷第57頁反面);於偵查陳稱:廣信益群會 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之總金額389,639,494 元,如 果是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就必須在財報上表現出來,若 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也要在公司財報之附註表現 出來,但98年財報及附註上並沒有表現出該借款等語(見 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35 頁);而宋國榮呂秋育 嗣委任之會計師曾祺雯於原審陳稱:一般公司向民間借貸 ,年底未清償時,資產負債表一定會放在負債類的會計科 目,哪一種會計科目要看各公司之習慣等語(見原審訴字 卷一第141 頁)。依具有會計專業之吳坤樹、黃健豪、曾 祺雯所述,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理應登載在資產負債表上 ,吳坤樹、黃健豪更陳稱縱為負責人個人之借款亦應會在 財報之附註中表現出來,但觀諸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 債表,並無顯現上開民間借款之金額。
2.盧光煒於原審證稱:伊每次借出的款項都是匯入勁錸公司 的帳戶,大部分都是勁錸公司開公司票,最後才有一部份 是宋國榮的個人票,故有約1200多萬元是公司票,1000萬 元是宋國榮的個人票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46 頁)。 則依宋國榮盧光煒借款時雖曾提供個人之票據,惟盧光 煒借出之款項均係匯至勁錸公司之帳戶,足見借款是用做 公司經營所用。又參諸黃健豪於偵查陳稱:彙總明細所計 算之借款金額大部分都是以勁錸公司的票去借的等語(見



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35 頁);於原審亦證稱:當 時就借款部分也是認定是勁錸公司的借款,而非個人借款 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83頁反面);宋國榮呂秋育亦 供稱係因勁錸公司要設立二廠,為了購買公司廠房、土地 、設備及公司營運所需,98年間又遭遇金融風暴,故開始 向民間業者借貸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9 、 26頁反面至27頁、第148 頁、原審訴字卷一第23頁反面、 24頁)。堪認宋國榮呂秋育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均 係為勁錸公司之營運無訛,縱有宋國榮以個人支票向外借 款,惟既係為勁錸公司之營運所需,仍應記載入財務報表 內。
(四)吳坤樹於警詢陳稱:99年6 月初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 具財報後,99年6 月底勁錸公司的會計人員才有提供廣信 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給我們,好像是當時會 計離職,說找到這份資料,才來問我們需不需要,當時我 們也有向勁錸公司要求提出借據,也有向呂秋育要求提出 ,但都一直沒有給,且財報已經出去了,所以最後才出具 繼續經營有疑慮之報告等語(見10 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 第127 至130 頁),足見勁錸公司係委託德興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進行查核財務報表後,才另行提出前開彙總明細, 應係察覺所提出之98年度財務報表就此部分有所遺漏才另 行提供。
(五)吳坤樹於偵查陳稱: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向債 權人借款之總額並沒有刊載在勁錸公司之財報中,是直到 100 年度我們幫勁錸公司編製財報時,才要求勁錸公司一 定要將債權總額編製在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 由於勁錸公司後來有陸續還款,與勁錸公司核對後認借款 金額為207,787,291 元,並記載於勁錸公司100 年度財務 報表「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下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 7469號卷第222 頁),並有勁錸公司100 及99年度財務報 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 本附卷可憑(見該查核報告第13頁 、財務報表附註十「短期借款」科目)。是勁錸公司於10 0 年度始將上述民間借款未清償部分記入財務報表表內。 而由吳坤樹所述,上開207,787,291 元為德興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與勁錸公司核對後,將民間借款餘額新增列為「其 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並非自勁錸公司原有之帳目整理彙 整而得;益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列入上開 民間借款數額。
(六)附表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月7 日已放棄對勁錸 公司之債權並無異議,有楊盛充於詢證回函下方手寫註記



影本1 紙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二第97頁);附表編號 3 之債權人張枝盛於原審證稱:98年9 月21日跳票後過幾 天,有去監管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期間是1 、2 個月, 這段期間也有清償一些利息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5 頁 反面)。亦即,98年度會計年度終了時,因楊盛充對於勁 錸公司已無債權,部分債權人也有獲得清償部分利息,此 部分即毋須計入借款科目內,應計入借款科目之金額雖應 會少於本案彙總明細之總額。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 債表流動負債科目之「短期借款」,係以附註方式註記「 其他短期借款」金額尚為207,787,291 元,並註明「截至 100 年12月31日止,公司經營者有向民間借貸資金,雖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介入協助調查,唯實際金額仍無法明確 得知,經與法院判決函、和解協議書及核對還款明細,估 算債務金額為207,787,291 元」(見卷內之勁錸公司100 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第4 、13、16頁),然勁 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科目之「短期借款」 內,僅有「擔保借款」31,520,891元之登載(見卷內之勁 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第4 、13頁), 相互對照,可知於98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勁錸公司之民間 借款未清償之金額,應仍多於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增列 之「其他短期借款」金額,惟勁錸公司完全未將98年度未 清償之民間借款,載入當年度資產負債表無訛。四、宋國榮於98年間至99年3 月29日止、呂秋育於98年間至99年 9 月14日止,均為勁錸公司之公司負責人
(一)勁錸公司98年度之董事長為宋國榮,而勁錸公司於99年3 月30日董事會改選陳秀英為董事長,惟陳秀英於99年4 月 8 日辭任董事長,勁錸公司復於99年4 月9 日董事會改選 呂秋育為董事長,勁錸公司又於99年9 月15日董事會改選 董事長為蔡境庭乙節,有相關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 宋國榮)願任同意書、董事長(宋國榮)願任同意書、蓋 、勁錸公司99年3 月30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99年3 月 3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呂秋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陳秀英 99年4 月8 日董事長辭職書、、蔡境庭之董事長願任同意 書附卷可參(見勁錸公司案卷第119 至127 、94頁正反面 、98至101 、57至61、70、73至74頁反面、35、39頁反面 、41至44頁反面、88頁反面至89頁)。是勁錸公司98年間 之董事長為宋國榮呂秋育自99年4 月9 日至99年9 月14 日止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另呂秋育於警詢時自承自94 年升任執行副總,直到99年1 月20日製作警詢時均是擔任 執行副總,底下包含財務、廠務、業務3 部門,99年3 月



升任董事長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23頁正反 面、38頁);於偵查亦供稱98年度確實擔任勁錸公司之執 行副總經理,綜合管理勁錸公司之財務、業務等部門等語 (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48 頁),是呂秋育於98 年間確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而公 司法第8 條第1 項則明訂: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再按,稱經理人者,謂 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 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民法第553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查宋國榮於98年間迄99年3 月30日改選陳秀 英為董事長前,均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而呂秋育於98 年間則擔任勁錸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掌管財務、廠務、業 務等部門,99年4 月9 日起更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揆 諸上開說明,宋國榮呂秋育於上開期間確均為商業會計 法所稱之負責人。
(三)商業以每年1 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商業之 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按即每年2 月底前 )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 個半月;商業每屆決算應編 製下列報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商業會計 法第6 條前段、修正前第65條、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從而財務報表之編製,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於會計 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即次年度2 月底前為之;是勁錸公司 原則上於99年2 月底前,至遲亦應於99年3 月15日前,應 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斯時宋國榮仍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 ,呂秋育則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故於勁錸公司出 具98年度財務報表時,宋國榮呂秋育均為勁錸公司之商 業負責人無訛。
五、綜上,勁錸公司於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彙總明細之時 止,應有389,639,494 元之民間借款,迄98年會計年度終了 時,扣除附表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月7 日放棄之 對勁錸公司之債權額220 萬元及部分債權人獲清償部分利息 外,仍有未清償之部分,惟完全未於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 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上顯現。又依吳坤樹所述,德興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於99年6 月出具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後,勁錸公司 才有人員提供本案之彙總明細,足見當時確實知悉財務報表 並未記載該部分之借款金額,才會再另行提供該份資料供德 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況且宋國榮呂秋育於廣信益群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彙總明細時,分別為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及



執行副總經理,對此應知之甚詳,宋國榮當時更出具聲明書 確認彙總明細之金額,吳坤樹亦陳稱當時進行勁錸公司98年 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時,主要係與呂秋育聯繫,故宋國榮、呂 秋育更無從推諉對此不知情,渠等明知勁錸公司於98年會計 年度終了時,尚有前述債務,竟未將之列入勁錸公司98年之 資產負債表內,其有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結果之故意甚明。
六、宋國榮呂秋育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一)宋國榮呂秋育一再主張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 總明細所列之金額並不正確。
1.宋國榮呂秋育主張於98年9 月21日跳票後即由債權人接管 勁錸公司財務、會計等業務,故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並非正 確云云。然查:
⑴ 勁錸公司於98年9 月24日召開第1 次債權人會議,並決議 所有債權人暫不提示支票,並請已跳票之債權人將支票與 勁錸公司換取債權證明,所有民間借款債權約3 億4600萬 元轉為公司股權二分之一,並決議凍結二分之一股權,由 債權人行使股東權利,並將其中40% 之股權,以5 千萬元 出售予債權人認股,價金匯入新股東決議之帳戶,由新股 東決議監管,專用於公司業務之需債權人行使股東權利, 並決議勁錸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許文祥監管大章 ,何明熙監管存摺,林幹民監管小章,除公司之事務外, 不能擅自動用等節,有勁錸公司第1 次債權人會議記錄、 98年9 月24日同意書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 卷第21至22頁)。於98年間,曾在勁錸公司任職之邱顯星 雖於本院陳稱: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伊判斷應 係以excel 檔案繕打,伊當時在勁錸公司負責電腦軟硬體 處理之資訊工作,可能是呂秋育提供資料給伊,可能由伊 繕打內容,但伊無法完全確定。因為報表抬頭是債權人統 計表,報表的目的應是為債權人會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70頁以下)。惟邱顯星亦陳稱其並未負責會計業務,不記 得呂秋育是拿支票資料或公司內之公司帳、分類帳資料等 語。則邱顯星既無法確認該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係由其本 人繕打,亦未能確認統計表製作之資料來源,其有無實際 參與或知悉該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製作之過程及依據,均 屬有疑,即難以其證詞遽認上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內容 有何違誤。而觀諸上開會議紀錄及同意書內容,既已決議 債權人均暫不提示支票,足見上開決議並不影響債權之計 算。且勁錸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雖交由債權人監管,除 公司之事務外,亦不能擅自動用,故上開決議並不影響勁



錸公司於98年9 月24日以後民間借款數額之計算。 ⑵ 林幹民於原審證稱:98年9 月21日跳票以後,好像有人接 管勁錸公司之財務,但伊不清楚是何人,因為伊於99年1 月4 日至99年3 月25日雖有擔任勁錸公司之總經理,但沒 有管財務部份,所以都不清楚,似乎沒有看到呂秋育等語 (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79 至181 頁)。可見林幹民並既未 管理勁錸公司之財務,其證述已難遽採。且邱顯星於本院 證稱:98年9 月後,好像有位債權人進來公司管財務部門 ,財務的支出要經過他的簽核,因為公司有段時間進貨要 買些桶子,需要錢才能付貨款,那時候會計部門如果要進 貨的時候,都要經過那位主管的簽呈,會計帳上的記載仍 是公司財會人員在負責。98年9 月開完債權人會議後,至 伊於99年3 月離職期間,公司經營階層是呂秋育在管理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72頁);張枝盛則陳稱:98年跳票以後 ,勁錸公司的財務好像是宋國榮呂秋育委託的人去管理 ,勁錸公司的財務應該都是副總呂秋育管理比較多,但伊 不清楚,但後來是有找幾個債權人去公司監看勁錸公司財 務支出狀況,也就是如果需要支出,需要讓我們先看一下 ,時間大概是跳票後過幾天的1 、2 個月,而且當時勁錸 公司已經沒什麼錢,如果有必要支出,債權人還會支援, 勁錸公司好像也有財務人員,但就單純變成記帳人員等語 (見原審訴字卷三第3 至6 頁)。依邱顯星張枝盛之前 開陳述,所謂債權人接管勁錸公司財務之情形,也只是監 看支出情形,勁錸公司本身仍有財務人員記帳,故依張枝 盛所述,更無從認定勁錸公司98年跳票後,債權人進入勁 錸公司監管會影響財務帳目之計算。況且呂秋育自偵查至 原審審理中均供承其擔任執行副總經理須掌管財務,宋國 榮、呂秋育亦供述民間借款債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確為勁錸公司所製作。縱然債權人於98年勁錸公 司跳票後有監看支出情形,亦難以此認渠等製作之民間借 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有所違誤。 2.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彙總明細之方式,嗣改為以替代 程序執行查核,惟有以勁錸公司提供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 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進行核對,已如前述 ;且宋國榮於警詢亦供稱:伊與張美華在98年10月18日有簽 立委託合約書,由張美華執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張美 華在次日就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簽立協定程序委任書, 後來在98年10月27日又和張美華簽立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等 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6頁反面),並有附註條 約: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附卷可參(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



號卷第55頁)。況黃健豪於原審陳稱:公司有同意變更才有 辦法繼續執行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79頁反面)。堪認宋 國榮確實已同意以替代程序執行查核,且勁錸公司既同意以 此方式進行查核,且有以勁錸公司自行提供之資料進行核對 ,宋國榮呂秋育否定彙總明細之內容,顯為臨訟卸責之詞 。再者,宋國榮呂秋育雖主張宋國榮提出聲明書確認就廣 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結果無誤部分,主張係遭受逼迫 云云,惟並無證人證述確有此節,且無證據足認渠等所述屬 實,渠等此部分所辯自無從逕採。況經本院對宋國榮質以如 其認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所載之債權金額並非正確,則正確 之債權金額為何?宋國榮就此則稱因其於98年間幾乎都在借 錢軋票,亦未統計債務金額,都是公司會計人員在處理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13 頁)。則宋國榮既未詳實統計而不知確 切債務金額,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依前述程序,所製作 之彙總明細,任意否認其正確性,即不足採。
3.又宋國榮呂秋育均稱因為與債權人之間換票、借款之方式 複雜而無法確認與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實際借款金額。然勁 錸公司平日若確實將借款詳實記載與沖銷,計算各債權人之 債權金額應非難事,足見勁錸公司之公司帳平日即無清楚記 載,才會導致無法確認。而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與公司帳內 之各債權人應付票據明細內容並不完全相符,有勁錸公司應 付票據明細(許茗貴張枝盛楊盛充呂添棟李盛煙) 、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9 月24日 )、民間債權統計表差異數額表附卷可參(見100 年度他字 第4289號卷第28至35、50至51頁);而呂秋育於警詢供稱: 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係依據公司帳中之債權人應付票據所 統計,但兩者金額並不一致可能是勁錸公司跳票後很多會計 人員離職,所以才在很混亂的情形編製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 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39頁),足見勁錸公司 內部之應付票據明細並非正確。再參諸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 年5 月31日止短期借款總表(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 36、37頁),其記載之債權人姓名、金額也有不全然相符之 情形,呂秋育對此卻表示:因為對外表達之對象、投資目的 都不一樣,所以才會隨便編金額,另外怕債權人資料外洩, 而以不實姓名填載,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年5 月31日止短期 借款總表均不正確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26頁 ),益徵勁錸公司平日記帳並不明確,且會因使用目的不同 ,任意變動帳目金額;堪認勁錸公司平日記載之公司帳即未 實際反應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
4.呂秋育日後又請會計師曾祺雯重新計算實際債權金額,其計



算結果為270,621,978 元,有宋國榮呂秋育提出之勁錸公 司債權人申報債權額與實際債權額整理表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7至29頁),曾祺雯亦於中到庭證述 其係於99、100 年間受託計算債權金額,並說明其計算方式 (見原審卷一第139 至143 頁)。但依前所述,勁錸公司之 公司帳記載本非正確詳實,且曾祺雯於原審陳稱:本件有比 對銀行收支紀錄,以債權人手上所持有的票據計算利息及利 率,但因為本件所開具之票據可能在各債權人之間流通,所 以原本取得票據之人可能並非提示票據之人,當時是以單利 計算去推斷利率……部分債權人也有主張是現金,金流上就 找不到紀錄……是銀行端資料跟票據資料無法核對時,才會 去翻勁錸公司之帳冊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39 頁正反面 、140 頁反面、141 頁反面),故曾祺雯所計算之方式也是 有推估或無法比對之部分。又勁錸公司於101 年7 月7 日發 生火災,相關公司資料及財務報表均燒燬乙節,有勁錸公司 101 年7 月27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相關報導及火災照片2 張附卷可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191 至195 頁) ,足見相關帳冊資料部分恐已滅失;從而,曾祺雯所計算之 民間借款金額是否即屬正確,亦有疑問。
5.宋國榮呂秋育雖提出與附表編號1 、3 、10、13、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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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吉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