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群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2日
所宣示的判決中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中「伍、上訴意旨及駁回上訴的理由」欄位中,於標題㈠中關於:「量處拘役50日」內容的記載,應更正為:「量處拘役5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這項規定於 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如刑事裁判文字有前述顯然的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中「伍、上訴意旨及駁回 上訴的理由」欄位中,雖於標題㈠中載明:「原審基於相同 的事實認定與論罪……量處拘役50日」等內容,但經核原審 量處被告的刑度,實為「處拘役伍拾伍日」,則原判決的原 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量處拘役50日」的記載,乃屬誤載。而 此誤載,本不影響於全案的情節及判決的本旨。是以,參照 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