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2208號
TPHM,105,上易,2208,201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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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陽贛萍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
字第842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05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歐陽贛萍(下稱 被告)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 侮辱罪,判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勘驗筆錄中被告有說4 句「幹你娘 」,但原審未認定是哪一句辱罵陳冠禎。實則,被告係辱罵 有糾紛之楊書豪及配偶邱婉儀,並非辱罵在場值勤員警陳冠 禎,因陳冠禎插話才誤以為被告在罵他,撤銷原判決諭知無 罪云云。
三、經查,被告雖辯稱「幹你娘」是針對楊書豪邱婉儀,不是 罵警察云云。惟經原審勘驗案發當時員警密錄器之錄音錄影 畫面顯示:員警要求被告先就醫時,被告先稱:你管我,我 家的事情你管我!(9 分10秒處,被告將頭稍往畫面右方轉 動並咆哮),員警稱:現在是怎麼樣啦?被告即稱:「幹你 娘」,是怎麼樣。(9 分15秒處,被告再將頭往畫面右方轉 動並辱罵),員警則稱:你說三小. . . 你幹三小!(9 分 16秒處,員警與被告發生拉扯)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翻 拍照片4 至6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1 頁、第124 頁反面 至125 頁)。對照上開畫面對話前後情節,被告因不滿陳冠 禎之處理過程,即在與陳冠禎對話後之9 分15秒處對之辱罵 「幹你娘」,要無被告所稱員警插話才發生誤會之情形,此 由被告先前對配偶出言不遜時,員警皆加以勸導,但在員警 反問被告「現在是怎樣啦」之後,被告回稱「幹你娘」後, 員警立即出言質疑被告及被告肢體動作之情狀可知,被告確 係針對陳冠禎無訛。雖錄音錄影畫面顯示被告在員警質疑後 立即回稱:「我幹我老婆啦!」,實屬被告掩飾犯行之說詞 ,自不影響被告辱罵陳冠禎之事實,被告猶辯稱伊是罵邱婉 儀,不是罵警察云云,不可採信。原審已於判決理由欄內載 明被告有於9 分15秒處辱罵陳冠禎,尚無認定犯罪事實未臻



明確情形。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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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