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治霖
上列上訴人因參加被告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即被上
訴人戴秀珊間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11年15日
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564,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