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20號
ULDV,105,訴,420,2016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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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治霖
上列上訴人因參加被告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即被上
訴人戴秀珊間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11年15日
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564,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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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