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乙○○○
兼法定代理 乙○○○之父
人
乙○○○之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105 年度字訴第389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35,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