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坤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12月6 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
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