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6號
ULDV,105,法,6,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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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美理
相 對 人 益新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益新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益新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校務推動之實際運作情形 ,經相對人益新學校財團法人第4 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 修正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 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民國105 年10月24 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1667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 4 屆第9 次董事會簽到簿及會議紀錄、益新學校財團法人捐 助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及捐助章程(修正前、修正後)等件 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條文 對照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依非訟事 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及通知檢 察官陳述意見,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修正後之內容,有教育 部105 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16676號函在卷可稽。 檢察官雖對本件聲請表示「依益新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 14條、第18條規定,董事會決議捐助章程之變更,應有董事 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然觀諸卷附法人登記證書所載董事(含董事長)名單,僅 有林美理沈永村出席該財團法人第4 屆第9 次董事會,其 餘出席人等未列明法人登記證書中,建議請聲請人提供或職 權查詢該財團法人第4 屆董事名單,以查明該次董事會出席 人士是否均為第4 屆董事,進而判斷該次董事會決議之合法 性。」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2月6 日雲檢銘清



105 民參7 字第35477 號函存卷可查。就檢察官之建議本院 函請聲請人說明並補正,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第4 屆董事名 冊,可知相對人第4 屆董事會董事(含董事長)為林美理沈永村廖昭卿廖嘉偉莊繡如張燕瑱胡薛秋月、陳 淑樺、黃麗珍等9 人,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第4 屆 第9 次董事會簽到簿及會議紀錄,該次董事會計有林美理張燕瑱陳淑樺沈永村胡薛秋月、黃麗珍等6 人出席, 已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且上開董事全體同意相對人捐助章 程變更為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改後條文」,符合相對人捐助 章程第14條、第18條規定。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聲請變 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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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