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4號
ULDV,105,建,4,2016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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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尚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本院所為判決,聲
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院前揭判決認原告請求被告 應將其依兩造於100 年3 月16日簽訂「宜梧滯洪池工程」契 約書第2 條第㈣項對原告共扣款新臺幣(下同)1,826,171 元及自103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遲延利息,給付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於事實 及理由欄中敘明此情,而本應於主文欄中諭知「原告其餘之 訴駁回」。然本院於105 年8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就上開部 分漏未判決,爰依被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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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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