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905號
ULDV,105,司繼,905,2016121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陳萬燦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抄(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
  ○○村○○00號)於101 年4 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揭示於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
  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雅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