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39號
ULDV,105,司催,139,201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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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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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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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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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居汽車旅館股份有│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105年10月10日 │11,000元 │7989268 │ │
│1 │限公司 │ │ │ │ │ │
│ │陳資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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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勿庸登報)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3 項所示 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請勿剪開 ),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屆滿翌日起算3 個 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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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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