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90號
ULDV,105,司促,7590,2016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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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荷傳銘
債 務 人 陳緯澄
      陳豐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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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