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水定
債 務 人 林宜靜即林怡靜
一、債務人應於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及自
民國105 年6 月6 日起至105 年7 月5 日止,按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0
5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746%)
加1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
(即年息2.746%)加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74
6%)加110%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
利率(即年息2.746%)加110%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
整時亦隨同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