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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38號
ULDV,104,訴,538,2016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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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王本堂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林美玉(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芳(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修(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秉蓉(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佩勳(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儒(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仁(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德(王圭羔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淑真
被   告 王天賜(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金枝(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素珠(王圭羔之繼承人)
      楊吳淑麗(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美玲(王圭羔之繼承人)
      陳黃秀鳳(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玉軒(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國梁(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玉(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銅城(王圭羔之繼承人)
      許李美容(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崑明(王圭羔之繼承人)
      林李秀勤(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志存(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清福(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昆同(原名王昆明)(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焜榮(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焜華(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明珠(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明玉(王圭羔之繼承人)
      坤美(王高之繼承人)
      金妮(王高之繼承人)
      麗娟(王高之繼承人)
      幸枝(王高之繼承人)
      桂東(王高之繼承人)
      宗衛(王高之繼承人)
      烏李(王高之繼承人)
      珠青(王高之繼承人)
      偊綸(王高之繼承人)
      柏穎(王高之繼承人)
      宥均(王高之繼承人)
      仁智(王高之繼承人)
      尚樺(王高之繼承人)
      佩樺(王高之繼承人)
      王英(王高之繼承人)
      王金枝(王高之繼承人)
      王皇勝(王高之繼承人)
      王清龍(王高之繼承人)
      王德裕(王高之繼承人)
      王素美(王高之繼承人)
      王愛玉(王高之繼承人)
      王碧雲(王高之繼承人)
      王淑惠(王高之繼承人)
      王鴻祥(王高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昆同
被   告 王素珠(王高之繼承人)
      王明焜(王高之繼承人)
      王慧如(王高之繼承人)
      王采薇(王高之繼承人)
      王采琳(王高之繼承人)
      王素蘭(王高之繼承人)
      雅玲
      惠珍
      王麗美
      鄭李碧華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李家熒  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
      李詩瑋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李文成  雲林縣○○鎮○○里○○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蜜
被   告 李錦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文成、李錦坤為被告烏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烏珠於本院訴訟程序中民國105 年7 月21 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 錦坤未聲請辦理拋棄繼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李文成雖向本 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但經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860 號裁 定駁回聲請確定,有被告烏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文成、李錦坤之戶籍謄本、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並經本院 調閱105 年度司繼字第860 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由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文成、李錦坤聲明 承受被告烏珠之訴訟,惟其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 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文 成、李錦坤為被告烏珠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 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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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