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王本堂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被 告 林美玉(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芳(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修(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秉蓉(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佩勳(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儒(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仁(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明德(王圭羔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淑真被 告 王天賜(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金枝(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素珠(王圭羔之繼承人) 楊吳淑麗(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美玲(王圭羔之繼承人) 陳黃秀鳳(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玉軒(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國梁(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玉(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銅城(王圭羔之繼承人) 許李美容(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崑明(王圭羔之繼承人) 林李秀勤(王圭羔之繼承人) 李志存(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清福(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昆同(原名王昆明)(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焜榮(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焜華(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明珠(王圭羔之繼承人) 王明玉(王圭羔之繼承人) 吳坤美(王高之繼承人) 吳金妮(王高之繼承人) 吳麗娟(王高之繼承人) 吳幸枝(王高之繼承人) 吳桂東(王高之繼承人) 吳宗衛(王高之繼承人) 吳烏李(王高之繼承人) 吳珠青(王高之繼承人) 吳偊綸(王高之繼承人) 吳柏穎(王高之繼承人) 吳宥均(王高之繼承人) 吳仁智(王高之繼承人) 吳尚樺(王高之繼承人) 吳佩樺(王高之繼承人) 王英(王高之繼承人) 王吳金枝(王高之繼承人) 王皇勝(王高之繼承人) 王清龍(王高之繼承人) 王德裕(王高之繼承人) 王素美(王高之繼承人) 王愛玉(王高之繼承人) 王碧雲(王高之繼承人) 王淑惠(王高之繼承人) 王鴻祥(王高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昆同被 告 王素珠(王高之繼承人) 王明焜(王高之繼承人) 王慧如(王高之繼承人) 王采薇(王高之繼承人) 王采琳(王高之繼承人) 王素蘭(王高之繼承人) 吳雅玲 吳惠珍 王麗美 鄭李碧華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李家熒 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 李詩瑋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李文成 雲林縣○○鎮○○里○○000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秋蜜被 告 李錦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文成、李錦坤為被告吳烏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吳烏珠於本院訴訟程序中民國105 年7 月21 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 錦坤未聲請辦理拋棄繼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李文成雖向本 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但經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860 號裁 定駁回聲請確定,有被告吳烏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文成、李錦坤之戶籍謄本、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並經本院 調閱105 年度司繼字第860 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由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文成、李錦坤聲明 承受被告吳烏珠之訴訟,惟其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 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鄭李碧華、李家熒、李詩瑋、李文 成、李錦坤為被告吳烏珠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 命其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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