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4號
ULDV,104,勞訴,14,2016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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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貴珍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
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5
,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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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