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84號
MLDV,105,除,84,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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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6 月4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6 月4 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2月 5 日屆滿(按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12月4 日,是日為週日假 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5 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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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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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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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E-272-5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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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X-9-9 │1 │1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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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