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3號
MLDV,105,重訴,83,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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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   告 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宏睿
被   告 張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俱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高騰公司 )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邀同被告陳宏睿張志民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 信總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5,000,000 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如被告不依約清償本息,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應再按如附表一所示借款利率給付利息,及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高騰公司 分別於105 年8 月16日、18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 證向原告借款3 筆,金額共計14,000,000元,每筆借款金額 、借款利率、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餘欠金額均詳如附表 一所示。詎被告高騰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最後付息日繳息後 ,即未再依約繳納,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被告高騰公司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尚積欠本金 13,921,993元未清償。而被告陳宏睿張志民既為連帶保證 人,當與被告高騰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 條定有明文。另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 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新臺幣 放款利率資料(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31頁)等件為證,而被 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本院併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34,584 元,及公示送達被告高騰公 司、陳宏睿之登報費用200 元,合計134,784 元及由被告連 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 款 利 率 │ 借款期間 │ 最後付息日 │ 餘欠金額 │




│ │ (新臺幣) │ │ (民國) │ (民國)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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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5,000,000 元│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自105 年8 月│105 年9 月18日│4,921,993 元│
│ │ │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一│18日起至110 │ │ │
│ │ │點五(目前合計為週年│年8 月18日止│ │ │
│ │ │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 │ │ │
├──┼──────┼──────────┼──────┼───────┼──────┤
│二 │6,300,000 元│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自105 年8 月│105 年9 月16日│6,300,000 元│
│ │ │款3 個月定盤利率加碼│16日起至106 │ │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年2 月10日止│ │ │
│ │ │五二五(目前合計為週│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零│ │ │ │
│ │ │七五) │ │ │ │
├──┼──────┼──────────┼──────┼───────┼──────┤
│三 │2,700,000 元│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自105 年8 月│105 年9 月16日│2,700,000 元│
│ │ │款3 個月定盤利率加碼│16日起至106 │ │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年2 月10日止│ │ │
│ │ │五二五(目前合計為週│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零│ │ │ │
│ │ │七五) │ │ │ │
├──┼──────┼──────────┴──────┴───────┼──────┤
│合計│14,000,000元│ │13,921,993元│
└──┴──────┴─────────────────────────┴──────┘
附表二: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一 │ │自105 年9 月18日起至│自105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揭│
│ │4,921,993 元│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
│ │ │ │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二 │ │自105 年9 月16日起至│自105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揭│
│ │6,300,000 元│百分之二點五零七五計│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
│ │ │算。 │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三 │ │自105 年9 月16日起至│自105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揭│
│ │2,700,000 元│百分之二點五零七五計│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
│ │ │算。 │者,按左揭利率百方之二十計算│
│ │ │ │。 │
├──┼──────┼──────────┴──────────────┤
│合計│13,921,99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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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