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8號
MLDV,105,訴,68,2016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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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古源俊
      黃章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古欣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5 年3 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5 年 度重訴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所審理原告對被告古源俊之債 權是否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到場兩造同意,而 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裁定命本件在臺中高分院105 年度重 訴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分院105 年度重訴字 第1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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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