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78號
MLDV,105,訴,478,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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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陳運道
      陳運敬
      陳月如
      陳世康
      陳平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運初
      黃淑連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運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陳運道
      陳運敬
      陳月如
      陳運初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陳運敬陳月如陳運初陳運書對原告陳運道所 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土地、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建物,設 定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 存在。
二、被告陳運敬陳月如陳運初陳運書應偕同原告陳運道將 前揭第一項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確認被告陳運道陳月如陳運初陳運書對原告陳運敬所 有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土地、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建物,設 定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 存在。
四、被告陳運道陳月如陳運初陳運書應偕同原告陳運敬將 前揭第三項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五、確認被告陳運道陳運敬陳運初陳運書對原告陳月如所 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土地、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建物,設 定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 存在。
六、被告陳運道陳運敬陳運初陳運書應偕同原告陳月如將 前揭第五項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七、確認被告陳運道陳運敬陳月如陳運初陳運書對原告 陳世康陳平康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土地、如附表二編 號4 所示建物,設定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八、被告陳運道陳運敬陳月如陳運初陳運書應偕同原告 陳世康陳平康將前揭第七項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九、確認被告陳運道陳運敬陳月如陳運初對原告陳運書所 有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土地、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建物,設 定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 存在。
十、被告陳運道陳運敬陳月如陳運初應偕同原告陳運書將 前揭第九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十一、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啟明為被告陳運道陳運敬陳月如陳運初陳運書(下稱被告等5 人)之父,陳啟明於民國 103 年7 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 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分別贈與原告即子女陳運道陳運敬陳月如陳運書、孫子陳世康陳平康(下稱原告等6 人 )。又陳啟明為防止子孫不履行扶養義務,於同日由受贈之 原告等6 人分別將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 8 萬元抵押權登記予陳啟明(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 權雖有存續期間之約定,尚未屆滿,惟自系爭抵押權設定後 至陳啟明於103 年12月20日過世止,均未發生債權,亦無其 他擔保範圍之事由發生,所擔保之扶養債權亦因陳啟明死亡 ,及原告兼被告陳運道陳運敬陳運書陳月如因繼承陳 啟明而混同,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債務。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亦 應歸於消滅,然其登記尚存,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對其交 易價值多有負面影響,並影響所有權之完整性,自屬對所有 權之妨害,原告等6 人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至第10項所示。二、被告等5 人於言詞辯論時各認諾原告之請求。三、原告等6 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等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建 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等件(見本院卷 第20頁至第35頁)為證,復經被告等5 人於言詞辯論時分別 認諾原告等6 人之請求(見本院卷第82頁至第84頁),本件 即應本於被告等5 人之認諾為其等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384 條參照)。準此,原告等6 人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 中段規定,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至第10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一:
┌─┬──────┬─────────────────┬──────┬────┬────────────┬──────┬────────┬──────┐
│編│ 設定義務人 │ 土 地 坐 落 │設定權利範圍│權利種類│ 收件年期字號 │ 登記日期 │擔保債權總金額 │ 擔保債權 │
│ │(即受贈人)├───┬────┬──┬──┬──┤ │ │ (民國) │ (民國) │ (新臺幣) │ 確定期日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 │ │ │ │ │ (民國) │
├─┼──────┼───┼────┼──┼──┼──┼──────┼────┼────────────┼──────┼────────┼──────┤
│1 │陳運道 │ │ │ │ │ │13137/100000│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200號│ │2,880,000 元 │ │
├─┼──────┤ │ │ │ │ ├──────┤ ├────────────┤ ├────────┤ │
│2 │陳運敬 │ │ │ │ │ │13137/100000│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180號│ │2,880,000 元 │ │
├─┼──────┤ │ │ │ │ ├──────┤ ├────────────┤ ├────────┤ │
│3 │陳月如 │苗栗縣│頭份市 │蟠桃│忠孝│121 │13137/100000│抵押權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140號│103年7月21日│2,880,000 元 │133年5月16日│
├─┼──────┤ │ │ │ │ ├──────┤ ├────────────┤ ├────────┤ │
│4 │陳世康 │ │ │ │ │ │13137/100000│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160號│ │2,880,000 元 │ │
│ │陳平康 │ │ │ │ │ │ │ │ │ │ │ │
├─┼──────┤ │ │ │ │ ├──────┤ ├────────────┤ ├────────┤ │
│5 │陳運書 │ │ │ │ │ │13137/100000│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220號│ │2,880,000 元 │ │
└─┴──────┴───┴────┴──┴──┴──┴──────┴────┴────────────┴──────┴────────┴──────┘
附表二:
┌─┬──────┬──┬───────┬───────────────────┬──────┬────┬─────────────┬──────┬───────┬──────┐
│編│ 設定義務人 │ │ │ │ │ │ │ │ │ 擔保債權 │
│ │(即受贈人)│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設定權利範圍│權利種類│ 收件年期字號 │ 登記日期 │擔保債權總金額│ 確定期日 │
│號│ │ │ │ │ │ │ (民國)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
│ │ │ │ │ │ │ │ │ │ │ │
├─┼──────┼──┼───────┼───────────────────┼──────┼────┼─────────────┼──────┼───────┼──────┤
│1 │陳運道 │2967│ │苗栗縣○○市○○里0 鄰○○路000 號4 樓│ │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200號 │ │2,880,000元 │ │
├─┼──────┼──┤ ├───────────────────┤ │ ├─────────────┤ ├───────┤ │
│2 │陳運敬 │2966│ │苗栗縣○○市○○里0 鄰○○路000 號3 樓│ │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180號 │ │2,880,000元 │ │
├─┼──────┼──┤苗栗縣頭份市蟠├───────────────────┤ │ ├─────────────┤ ├───────┤ │
│3 │陳月如 │2965│桃段忠孝小段12│苗栗縣○○市○○里0 鄰○○路000 號3 樓│全部 │抵押權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140號 │103年7月21日│2,880,000元 │133年5月16日│
├─┼──────┼──┤1 地號 ├───────────────────┤ │ ├─────────────┤ ├───────┤ │




│4 │陳世康 │2964│ │苗栗縣○○市○○里0 鄰○○路000 號2 樓│ │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160號 │ │2,880,000元 │ │
│ │陳平康 │ │ │ │ │ │ │ │ │ │
├─┼──────┼──┤ ├───────────────────┤ │ ├─────────────┤ ├───────┤ │
│5 │陳運書 │2968│ │苗栗縣○○市○○里0 鄰○○路000 號4 樓│ │ │103 年頭地資字第062220號 │ │2,88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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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