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5號
MLDV,105,訴,305,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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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邱孝傑
被   告 陳木生
      陳綉菊
      翁明輝
      翁小娟
      翁小慧
      翁麗君
      陳正雄
      陳正宜
      陳思源
      陳正隆
      陳綉櫻
      陳妍伶
      陳文明
      陳文正
      林建榮
      許麗真
      林心瑜
      林勝昌
      邱林秋美
      林貴雲
      林陳碧蓮
      陳碧娥
      陳英中
      陳永茂
      陳碧玉
      陳英賓
      陳綉鶯
      陳江玉珠
      陳千蕙
      陳子偉
      陳靜新
      林雪玉陳國仁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齡陳國仁之承受訴訟人)
      陳大偉陳國仁之承受訴訟人)
      陳智偉陳國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4 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雪玉陳柏齡陳大偉陳智偉為被告陳國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國仁於起訴後之民國105 年10月13日死亡,有 其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而其繼承人有林雪玉陳柏齡、陳 大偉、陳智偉等4 人,亦有被告林雪玉等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佐。茲因被告林雪玉等人聲明承受訴訟 及續行本件程序,應予准許,爰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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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