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64號
MLDV,105,補,1264,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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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郭宇成
法定代理人 郭勝昌
      王淑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增春等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
  「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
  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被繼承人郭阿添、郭豊輝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被告鄭增春、郭豊垣、郭豊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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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