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中、陳月裡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
二、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海埔里2 鄰30
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房屋稅籍資料正
本,如無房屋稅籍資料,則陳報上開建物之價值,如未能陳
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
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
三、相對人陳明中、陳月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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