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柯進田
被 告 柯慶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952,026 元(計算式
: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土地面積1,520.01平方公尺=3,952,02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