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13號
MLDV,105,補,1213,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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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柯進田
被   告 柯慶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952,026 元(計算式
: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土地面積1,520.01平方公尺=3,952,02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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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