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萍芬及李胡冬香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萍芬及李胡冬香之被繼承人李文佐之遺產清冊、遺產
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又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
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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