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03號
MLDV,105,補,1203,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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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萍芬及李胡冬香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萍芬及李胡冬香之被繼承人李文佐之遺產清冊、遺產
  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又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
  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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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