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55號
MLDV,105,補,1155,2016120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鳳麟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2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