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35號
MLDV,105,補,1135,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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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詹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恭敬段2305-2、2305-7、2305-8、2325、2328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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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