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28號
MLDV,105,補,1128,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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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國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德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808 元,應繳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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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柚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