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24號
MLDV,105,補,1124,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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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劉森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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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