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91號
MLDV,105,補,1091,20161228,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朱秋隆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蔡機煙
      沈堯鑫
      沈堯承
      沈堯棟
      鄭建詒
      蔡石為
      蔡成家
      蔡成春
      蔡清泉
      蔡清山
      蔡國輝
      蔡水生
      鄭子龍
      鄭子祥
      鄭子進
      鄭萬
      蔡同光
      蔡富枝
      沈根湧
      沈榮三
      沈林傑
      沈立忠
      陳金益
      洪澤譽
      蔡石定
      沈兆磻
      黃仁宗
      蔡堅進
      蔡堅印
      蔡堅毅
      蔡堅鑫
      蔡堅祥
      蔡堅忠
      蔡堅豐
      蔡金煌
      蔡佩霖
      蔡佩蒔
      沈宏岳
      沈宏智
      蔡進添
      蔡進議
      鄭文清
      蔡明正
      蔡明村
      蔡明記
      賴玉鳳
      葉蔡淑琴
      鄭永川
      鄭素蘭
      鄭如桂
      沈維德
      洪澤錄
      李長峰即萬善祠
      葉玉綵
      葉國賢
      李和吉
      劉明吉
      李長峰
      葉國政
      陳滿
      陳俊
      朱陳雲
      陳策
      朱伯學
      朱伯聲
      朱素丹
      王惠美
      朱子超
      朱立暄
      朱立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
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
價者,以地價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4 、第
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7,287,932 元。另原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
部分,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空白
」,經原告陳報無約定租金,則其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
倍如附表二所示為11,669,531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
規定計算),而地價如附表三所示為29,175,088元,則1 年所獲
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 年所
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1,669,531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合併計算為18,957,463元(計算式:7,287,932 元+11,669
,531元=18,957,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48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一:
┌──┬───────────┬──────┬─────┬──────┬───────┐
│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苗栗縣後龍鎮龍城段)│ (元/ ㎡) │ (㎡) │ 部分比例 │(新臺幣,元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1544 地號土地   │  690   │ 38,707.42│11905/46080 │ 6,900,177元 │
├──┼───────────┼──────┼─────┼──────┼───────┤
│ 2 │  1614 地號土地   │  370   │ 6,667.48│18107/115200│  387,755元 │
├──┴───────────┴──────┴─────┴──────┼───────┤
│                              合 計 │ 7,287,932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標    的   │ 權利範圍 │ 申報地價 │  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
│  │(苗栗縣後龍鎮龍城段)│ (㎡) │(元/ ㎡)│(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1544 地號土地   │ 38,707.42│ 150   │      8,709,170 元      │
├──┼───────────┼─────┼─────┼──────────────────┤
│ 2 │  1614 地號土地   │ 6,667.48│ 296   │       2,960,361元      │
├──┴───────────┴─────┴─────┼──────────────────┤
│                      合 計 │      11,669,531元      │
└──────────────────────────┴──────────────────┘
附表三:
┌──┬───────────┬─────┬───────┬─────────────┐
│編號│   標    的   │ 權利範圍 │ 公告土地現值 │      地價      │
│  │(苗栗縣後龍鎮龍城段)│ (㎡) │ (元/ ㎡) │(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  1544 地號土地   │ 38,707.42│   690   │    26,708,120元    │
├──┼───────────┼─────┼───────┼─────────────┤
│ 2 │  1614 地號土地   │ 6,667.48│   370   │    2,466,968元    │
├──┴───────────┴─────┴───────┼─────────────┤
│                        合 計  │    29,175,088元    │
└────────────────────────────┴─────────────┘

1/1頁


參考資料